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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案五:考評局拒發新證書予換性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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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小姐(化名,以保障其私隱),一位男轉女的換性人士(MTF
Transsexual),去年十月向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簡稱「考評局」)申請換領一張新的成績證明書,要求只顯示反映其現況的新性別及名字,以取代印有舊名字及性別的證書,遭受拒絕。當局要求J小姐提供不必要的文件證明包括一封信解釋她為何要改名(原因明顯不過了罷!)和醫生紙證明她確實做過換性手術(此文件不必要因為身份證已反映J的新性別),職員並在該局接待大堂公然談論她的換性身份,令她感到為難、受侮辱及委屈;然而,J小姐仍然堅持她的申請,按照考評局的要求提供了解釋信及醫生紙,可是考評局最終仍堅持要在成績證明書上暴露J的舊姓名。若J以此證書申請工作或升學,不但向僱主及學校暴露了J的換性身份,而且還可能致她於其他同事/同學的歧視的威脅之下。
她遂向性權會求助,並委託它為代表人向平機會尋求一個解決方案。由於此乃第一個公開由平機會處理的跨性別個案,性權會必須確定跨性別狀況屬於殘疾的一種,事實上J小姐通過換性手術已屬於法例所保障的殘疾的一種。性權會嘗試說服平機會容許它代表案主,因為案主並不希望向多方披露自己的跨性別身份,及對歧視法例並不熟悉,故此委託代表人實有必要;經過多番爭取及平機會用了六個月時間的深入研究之後,終於才容許委託代表人。
最後考評局同意改變政策,向手術後的換性人士(post-op TS)提供新的證書,只顯示她/他們的手術後名字及性別;並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查問及文件證明,考評局並承諾邀請平機會為其機構職員作多元意識提升培訓及印製小冊子公佈有關的政策改善。
問題一:是否其他跨性別人士都包含在殘疾歧視之保障之內?
跨性別社群是一個多元的社群,對自己的性別認同有不同的定位,有以換性手術為中心的界定,如手術前換性人士(Pre-op
Transsexuals)、手術後換性人士(Post-op Transsexuals)及不做手術的換性人士(Non-op
Transsexuals),亦有以衣著表達其性別認同的人士,包括易服人士(Transvestites and Cross
Dressers),及以扮裝作為一種文化/政治抗衡表達的扮裝皇后(Drag Queens),與及視扮裝為一種娛樂事業的演藝人(Female/Male
Impersonators)。
對於跨性別是一種病態的觀點,相信社群未必會認同;然而,從現行法律的觀點,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GID)確實在受保障的殘疾之列中,故此從獲得免受歧視的保障的角度,此定義確實有幫助,而且殘疾亦不需帶有必然的負面意義,或應以「不同地健全」(differently
abled)取而代之;此乃文化/意涵層面的討論。無論如何,現行的殘疾歧視條例確實保障,部分跨性別人士,但必需存在或被認為存在性別認同障礙狀況。手術前、後的換性人士大多有醫學證明支持她/他們的這個狀況,其他跨性別人士則需要依靠歧視者認為她/他們存在著性別認同障礙的證據。如個案中的J小姐,她便不需要依賴所謂性別認同障礙作為歧視的原因(ground),因為她是手術後換性人士,手術必定涉及失去一些身體部分,故已落入殘疾的定義中,而無需引用精神病定義,更無需提供精神病報告,因為驗證自己有精神病並不一定是一個快樂的經驗。
扮裝皇后/皇帝、易服人士及易裝表演者,為不同的原因而易裝,當中未必涉及性別認同障礙,但重要的是歧視很可能來自歧視者認為這些人士精神有問題,或對她/他們健康狀況的偏見,故此,她/他們依然受殘疾歧視條例所保障。另一方面,她/他們亦可引用性別歧視條例,以扮裝皇后為例,她/他們可引用同樣穿著女裝的女性作比較項(comparator),證明她/他們基於(生理)性別而受到更差對待,此乃性別歧視。
但當中依然有一些空隙,令某些沒有/不常易裝又沒有性別認同障礙診斷的跨性別人士受到歧視,此問題尚未解決,最終的方案在於為性別認同歧視立法(Gender
Ident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ce)。
問題二:何謂代表投訴人(Representative Complainant,
RC)此機制有何好處?是否所有個案皆可委託代表投訴人?
回應二:所有投訴人都可選擇以代表投訴(Representative Complaint)形式來作投訴,換句話說,亦可說委託代表投訴人代表她/他處理投訴,包括整個投訴、調查、調解甚至訴訟的過程。代表投訴人通常是一些非政府組織代表,擁有社會服務及/或法律訓練,她/他們對反歧視法例及平機會程序較熟悉,故此可以協助投訴人較有效地作出投訴、提供相關資料、法律協助及調解談判等;由於投訴人的授權,RC可以代表該投訴人出席大部分調查及調解會議,可免卻當事人面對可能是作出性騷擾、歧視、中傷行為的答辯人,免生尷尬。
代表投訴人亦適用於一些集體投訴案例,亦即有多於一位受屈人士(Aggrieved Persons)。
投訴人在選擇代表投訴人之時,應該選擇較有經驗及有法律訓練的組織代表,投訴人可先向不同組織查詢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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