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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程, 權 系列
> 個案 >
| 個案一:TB拒穿裙被銀行調職
同志被性騷擾受法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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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男是一位女同志,剛大學畢業的她考進某銀行任職客戶服務部,在分行服務客戶,浩男喜歡蓄短髮及以「男性化」打扮示人,自少不喜歡穿裙,成年之後的她更從來沒有穿過裙,但偏偏銀行規定客戶服務部的女同事必須穿制服裙;在萬般不願意的情況下,唯有服從,但同時亦向管理部門反映,既然女員工亦備有制服褲,為何不能讓她穿褲上班?得到的回答是:客戶服務部的制服是為銀行樹立良好形象,女員工穿著制服裙才能與此形象匹配,女員工穿制服褲只會在嚴寒的天氣下才容許,放寬個別員工有違政策。浩男不服,並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銀行得知投訴之後,以她的打扮與銀行形象不相配為由,把她調到電話推廣工作上,待遇比在分行任職的差;電話推廣部有同樣的服飾要求,浩男認為不合理,因為該工作根本無需「見客」,談不上要與公司形象相配。部門的同事不甚認同浩男的「男性化」打扮及語氣,及見到她經常相約女友午飯,開始查問她與女友是否「拍拖」等親密關係的問題,更質問為何對方不喜歡男人云云。浩男不以為意,一笑置之。男同事以為浩男並不介意,更以「兄弟」相稱,玩笑越開越大,有次同事小李在茶水間更問浩男如何「滿足」女友,浩男警告小李,相方不歡而散。浩南未等到平機會的調查結果,已慘被調職,成為同事笑柄,擔心更差的還會待在前面。。。
問題一:「性別化」的服飾規定是否違法?
回應一:性別歧視條例並沒有明文禁止服飾規定,但根據平機會制定的良好管理常規指引,明確建議僱主避免制定服飾規定,因有關規定可能構成殘疾或性別歧視;指引亦指出規定應以「專業及整齊」等普及原則來表達,勝於「女士穿裙」的僵化規定。由於銀行對男女員工有不同的服飾規定,若規定對女性較為苛刻,亦可能構成性別歧視。對於個案中的浩男,她在生活其他環節素以男性化打扮出現,她的性別認同很可能較近男性,跟她的其他男同事的性別認同可能不相伯仲,卻因為她的生理性別而要求她穿裙,有可能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後她被調派到電話推廣部,工作性質根本不會面對面接觸客戶,固守「女員工穿裙」的服飾要求未免太不合理。
問題二:浩男投訴了僱主,若因此遭調職、降職或解僱,她有沒有保障?
回應二:所有歧視條例均有保障投訴人的防止答辯人(此處即僱主)迫害投訴人的使人受害(victimization)條款,只要投訴人已進行投訴,不管投訴的指控屬實與否,保障從作出投訴的一刻開始,若答辯人因此敵視、迫害、報復投訴人而對其作出較差的對待,則答辯人可能已違反有關使人受害的條款。即使有關服飾規定未有違反歧視條例,浩男亦可根據使人受害條款的保障,要求調回原職或其他賠償。
問題三:小李對浩男的行為是違法歧視行為嗎?
同事可能認同或不認同浩男的男性化打扮及語氣,但單單是價值判斷不能構成歧視,浩男必需受到傷害(Detriment),包括心理上及實質上的傷害。同事對浩男的持續地詢問有關她的性/親密關係,製造了產生性敵意的環境(sexually
hostile environment),破壞了同事間工作互信、尊重及融洽的關係,屬於性騷擾條款規範的範疇。小李可能會辯稱:對話在茶水間發生,並不算工作間;且他視浩男為朋友/兄弟,並無冒犯之意。然大部分性騷擾都發生在狹義上不太像工作間的地方,如:茶水間、梯間、午飯/見客時的餐館、外地公幹的旅館等,及在不太像上班的時間,如:下班後、下午茶時間、公幹休息時等。可是這些時間/空間皆因工作關係而衍生,故此亦會被視為包括在性騷擾的保障之中。至於動機,小李不一定對浩男有性興趣,重點在於浩男對該等騷擾行為的感受,她對此表示不歡迎,乃至警告小李,及因此而生的性敵意空間,皆表明這是一不受歡迎的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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