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活動
 
我的權益
 
立刻行動
 

性傾向歧視立法簽名

知, 程, 權 系列
 
立場書
 
組織通訊
 
教育及資訊
 

社群資源

           

為您權益 立刻行動

維護家庭聯盟、明光社及性文化學會鼓動全港教會、學校及基督教機構,反對立法保障同志免受歧視及獲得平等機會,在明報購下四版全版廣告;以言論自由受威脅及同性婚姻等借口,大力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這種以恐懼及偏頗資訊動員群眾的手法,已在教會圈子、教育界及社福界靜悄悄地起了革命,同志社群及愛好平等、自由的您,又豈可怠慢,請即在我們的簽名網站,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早日保障同志獲得公平對待。

網上簽名運動,請按:

http://sign.cr4sd.org

請留意以下事項:

(1)簽署可輸入中文,先名後姓;

(2)簽署必須具名具姓,不接受綽號或網名等

(3)電郵只用作確保簽名不重複,不會公開刊登

(4)香港居民請在國家一欄選擇 China, HKSAR

(5)重複的簽名及電郵不存在的簽名均會被刪去

(6)簽名最終會提交民政事務局、特首辦及聯合國有關事務委員會

(7)簽名冊希望在公眾諮詢之前(估計在六月左右),提交政府,請把握時機,盡早廣傳親友

(8)您亦可同時列印聲明內容,加上您的意見,傳真或電郵給以下兩位官員,或您的立法會議員

(9)簽名後可按此頁觀看其他簽署者意見,由於簽名冊需經人手上載,更新需時,若未見閣下芳名,亦請不用重複再簽。

簽名運動內文如下:

爭取香港性傾向歧視立法

香港的同志社群(當中包括:女/男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人士等)佔全港整體人口的 30-60 萬。自 1991 年男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以來,同志社群爭取法律保障的工作,並無明顯進展。反歧視法草案曾於 1995 及 1997 年提交立法會審議,兩次均以些微票數之差不獲通過。同志依然生活在歧視的威脅下,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在 2003/04 年度,有關性傾向歧視的個案多達 71 宗,數目超越同期之(已立法的)家庭崗位及(即將立法的)種族歧視個案。當中涉及僱傭、教育、提供貨品、設施、服務及招收會員等範疇下,發生的不平等待遇、間接歧視、騷擾、報復行為 (Victimization) 及中傷等。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況下,歧視個案的受害人往往不願意提出申訴,即使受害人願意挺身而出,政府現行亦沒有機制處理有關個案。因此,一年內有紀錄的 71 宗投訴,只是冰山一角,相信還有更多沒人察覺或沒有申訴的個案存在。

為掌握公眾對反歧視草案的支持度,政府將委任獨立人士調查公眾對同性戀者以及有關保障措施的態度。如果民意調查結果反映有關支持度不足,相信政府對提出草擬性傾向歧視法案有一定困難。在最近公共事務論壇 ( 一個由政府委任的中產人士組成的論壇 ) 裡,支持有關法案的只有百分之三十四,而認為香港廣泛存在性傾向歧視的則只有百分之二十六。作為同志社群的一份子,即使我們可能未曾經歷,但我們也曾目睹歧視發生。我們必須發聲讓針對我們的歧視行為受法律制裁。在民意調查進行前,我們也必須讓公眾知道我們的需要,及歧視的普遍性。故此,我促請您參與聯署支持性傾向歧視法案,令針對我們的歧視受法律規管;即使您不是同志,我相信支持平等原則的您同樣會支持法案。你的聯署也會向公眾及政府傳遞訊息,表達香港的歧視情況不容忽視。

我們的立場

•  性傾向歧視法不代表同性婚姻合法化

•  性傾向歧視法只保障僱傭、教育、貨品提供、設施、服務以及專業及社會組職的會員資格的平等機會

•  性傾向歧視法不代表或需求整體社會對同性戀的道德認同

•  有關法例將不會禁制表達意見的自由

•  法例存在與否均不能推廣某一種性傾向

•  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履行消除歧視的國際及憲法責任

•  我們爭取的是平權,不是特權

•  性傾向歧視法不會引致逆向歧視

•  我們要求的是「平等」,而非「恩惠」

•  性傾向歧視法不會被任何自稱同性戀的人濫用

•  要有效消除歧視,必須教育及立法並行

•  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在香港極為普遍

•  了解公眾意見雖然重要,但不是立法的先決條件

我促請您致函行政長官及民政事務局局長表達您對立法的支持:

曾蔭權 先生

署理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

中區政府合署中座五樓

傳真: (852) 2509 0577

ceo@ceo.gov.hk

何志平醫生

民政事務局局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灣仔軒尼斯道 130 號

修頓中心 31 樓

傳真: (852) 2591 6002

hab1@hab.gov.hk

對於性傾向歧視立法,坊間流傳一些誤解,本會為此草擬了對立法的立場書,以正視聽。

下載立場書,可按:

英文版

其他有關贊成及反對立法的討論文章,可參考:

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法理依據

解釋性傾向歧視的更多誤解與迷思

我的權益